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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或驻工地代表在授权不明时的签字效力
作者:孙宁连  2016-07-04 10:10:33
 
 
 
      如无明示项目经理或驻工地代表对工程进度、质量、价款无权确认,其签字可以产生法律效力,由其所在的单位承担法律责任。应注意此明示应让相对方知晓。
 
      案情简介:
    格瑞德公司与龙信公司签订《防火卷帘制作安装工程合同》,合同约定龙信公司将星摩尔购物广场防火卷帘制作安装调试工程承包给格瑞德公司。该合同最终总价款按格瑞德公司实际完成并经龙信公司验收合格的工程量计算。综合单价为280元每平方米,该综合单价一次性包死。龙信公司指派陆伟为其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陆伟在工程量签证单、结算单、汇总单上签字,龙信公司认为陆伟无权确认工程量、工程款。
 
      法院认为:
     双方签订的《防火卷帘制作安装工程合同》约定指派陆伟为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驻工地代表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效力应严格依据民事委托代理制度确认。如果发包单位将工程款和工程量等签证和确认明确授予其他主体,则驻工地代表的签证和确认无效。如果发包方对工程款和工程量等的签证和确认没有明确授权,考虑到我国建筑企业管理和建设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驻工地代表的签证和确认应当有效。
 
       企业防范:
      企业应当加强对项目经理或驻工地代表授权的管控,尤其对于可能对合同实质性内容产生影响的工期、质量、价款等事项的授权,对于项目经理或驻工地代表无权签字的事项,应向相对方明示,以避免因授权不明产生纠纷,因法律规定,授权不明时,行为人的行为效力及于委托人,所以一旦授权不明,项目经理或驻工地代表的行为,企业应当承担责任,所以,对企业来说,授权不明的纠纷直接等同于损失。
 
      案例索引: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沈中民二终字第02436号“上诉人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沈阳格瑞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星摩尔房地产开发(沈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作者单位: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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