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对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报告进行审核且未提出实质性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报告,工程造价按照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报告进行确定。
案情简介:
江苏建工公司与道道全粮油公司签订《重庆食用油加工物流项目施工合同》,约定由江苏建工公司承建道道全粮油公司的包装车间工程,按总价包干方式承包,总价为1170万元。工程进度款按合同总价款的90%分批支付,余10%作为工程质保金。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了签证变更。工程投入使用后,双方签订《和解协议》,道道全粮油公司应自收到结算报告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或委托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审计完毕,逾期则视为道道全粮油公司认可江苏建工公司提交的结算报告,并按江苏建工公司提交的结算价进行决算付款。2012年7月21日,道道全粮油公司收到江苏建工公司提交的《决算书》,结算总价为11898839元,包括包干价1170万元、竣工调增价198839元。2012年9月28日,道道全粮油公司对江苏建工公司主张的结算总价进行了审核,主张案涉工程造价应当减少734800元。
法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报告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报告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在本案中,双方于2012年7月20日签订的《和解协议》约定:道道全粮油公司应自收到结算报告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或委托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审计完毕,逾期则视为道道全粮油公司认可江苏建工公司提交的结算报告,并按江苏建工公司提交的结算价进行决算付款。《和解协议》签订后,江苏建工公司于2012年7月21日将《结算书》提交给道道全粮油公司,但道道全粮油公司未在4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亦未委托第三方进行审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双方约定,应当视为道道全粮油公司认可了江苏建工公司的《结算书》,并据此确定工程造价。
企业防范:
从发包人立场而言,发包人应加强对项目结算审核的风险管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通用条款第14.2条约定“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发包人可以在专用条款中就结算审核另行约定,以规避逾期审核视为认可的不利后果。如果发包人未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此条款另行约定,对于承包人报送的竣工结算报告,发包人应审慎对待,及时进行审核,如果不能按期审核完毕,应在约定期限内对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报告提出异议。需要注意:此处异议指的是竣工结算报告内容错误的实质性异议,仅答复不认可结算报告,不能视为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异议。
从承包人立场而言,需要确保满足逾期认可结算报告的条件。首先,合同需明确约定逾期未审核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报告;其次,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须是书面的(包括电子邮件、传真等),且递交应在竣工验收合格(或者视为竣工验收合格)之后;最后,承包人应举证证明发包人已经收到竣工结算报告。上述三种情况均满足的情况下,如果发包人拖延审核且未提出实质性异议,承包人可以要求按照竣工结算报告确定工程价款。
需要注意的是:承包人以发包人不接受竣工结算报告为由,主张按其单方提出的竣工结算报告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该主张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案例索引: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渝高法民终字第00265号“道道全重庆粮油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孙宁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