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数据严重缺失 拖累建筑业“营改增”
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试点工作就将于2016年5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推开。从2011年11月16日经国务院批准的《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正式颁布,至今已过去四年多时间,由于方案明确规定新增11%和6%两档税率,交通运输业和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全行业上下一致反映建筑业征11%增值税,税率过高。经负责顶层设计的部门多次调研协调,虽可能具体实施在一些政策上有些补偿,但税率11%是铁板钉钉了。
笔者从2011年得知国家税改后就一直关注“营改增”,并请13家各种专业类型的企业提前进行测算,税率定8%属于“不赚不赔”,即不增加负担与营业税3%税负差不多,结果110号文件定为11%,明显加重负担,全行业一片哗然。为什么会是这样?建筑行业是微利行业,由于建筑市场不规范,推行“营改增”后抵扣难,早在2004年有关部门就曾为建筑行业呼吁过,怎么到真正执行税改时就视而不见呢?真的是百思不得其解。一个非常简单的对比:现代服务业原营业税率5%改为增值税,税率定为6%,据说服务业企业普遍反映负担减轻了,多的减负达40%,这对于鼓励创业、增加就业无疑是利好的;而建筑业营业税率3%,加上教育费附加和城市维护建设费合计3.41%,即使税率定为6%也比服务业吃亏,一下定为11%真不合理,亏大了。当然,如果按简单推理为建筑业定6%税率,国家要少收很多税,但为什么不能实事求是加一档收税标准定为8%呢?一下子套11%确实定高了。国家税务部门为什么坚持定11%,并且认定即使定11%,建筑业也是减负的。这当中究竟在什么环节上出了偏差?从统计角度来分析,企业的测算(下称“实际上”)和制定政策部门的测算(下称“理论上”)统计方法和口径都不一样。
理论上:1、税收和企业经营环境都是规范的;2、建筑业企业现金流出都能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项税额均可以实现抵扣。难怪有权部门在有关会议上解读“营改增”时认为:在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的链条上,不存在任何不能抵扣的环节。4、计算方法上关于11%的税率,这是采用统计局投入产出表,结合税务局纳税申报数据,按照税负平移原则测算得出的。
实际上:1、市场很不规范,转包挂靠比比皆是,根本无法提供有效的增值税发票;2、许多施工环节上无法取得专用发票,例如甲供材,顾名思义甲方提供材料,发票在甲方做账,乙方无法抵扣;银行贷款利息和人工工资不允许抵扣;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不出增值税发票等等。施工项目一般具有工期长、流动性大、地域广和材料品种繁杂等特点,对于砖、瓦、砂、石等地材都采用就地取材,个体供料情况普遍,无法出具有效发票。有的环节,如挖土、渣土外运甚至存在“强买强卖”现象;3、增值税率档次繁多,即使有进项税发票也不一定都能实现抵扣(分别为17%、13%、11%、6%、3%、零税率和免税企业);4、计算方法上:根据上一年实际发生数计算。把理论与实际放在一起考量,出现了严重脱节现象。各种外部环境的影响暂且放在一边(这类文章和诉求,近年行业内外已相当多),本文仅从建筑业增值税的测定来分析。
据业内专家介绍,有关部门对建筑业增值税率是根据以下公式来验证测算的:假设建筑施工产值为1,中间投入X,列方程式为:
(1-X)X11%≤1X3% (11%增值税率、3%营业税率)。如果公式左边的增值税额小于或等于公式右边的营业税额,就说明增值税率定11%是合理的,没有增加企业负担。
解方程式得X≥0.7272≈0.73。于是套用2012年中国统计年鉴公布的数字:
建筑业总产值137217.86亿元,建筑业增加值26583.31亿元,
2012年建筑业营业税=137217.86X3%=4116.53亿元,2012年以增加值作为基数征增值税=26583.31X11%=2924.16亿元
如果按照这次税改的规定做法应为:
销售收入=137217.86÷1.11=123619.69(亿元)
销项税=123619.69X11%=13598.17(亿元)
进项税=137217.86X73%X11%=11018.59(亿元)
应交增值税=13598.17-11018.59=2579.58(亿元)
如果按保持营业税交税水平,建筑企业的增值税率是: 4116.53÷26583.31=15.49%。
据此,有关部门权威人士认为,定11%已经是在充分照顾建筑业的背景下确定的。果真如此吗?从理论数据测算出来增值税率15.49%,现在只按11%征收是非常照顾了,那为什么在建筑行业内引起的震动如此之大呢?说到底是企业自己造成的,当然也与有权部门不做深入调查,仅凭统计年鉴公布的数字测算就做出决策,并且是严重脱离实际的决策(指定增值税率11%),有直接的关系。
首先,建筑业总产值是怎样统计出来的?
正常情况是企业把年报按照县、市、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逐级汇总上报,统计局系统多采用企业电子版直报形式,不管从哪一个渠道统计,建筑业企业的承包方式(总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都不变,这就带来了明显重复上报的问题,因为资质管理的要求,各类企业都得有每年完成的业绩,所以在同一个项目上施工的各类企业都必须按规定上报统计报表,那总产值就必然重复,工程类别不同,重复的比例也就不尽相同。大致在10%-30%不等,这是制度设计造成的。
其次,建筑业总产值数字的水分很大。
按产值利税率来推算,正常情况:营业税3%(加上教育费附加及城市维护建设费应为3.41%,为好算帐且按3%计)、企业所得税2%(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建筑业利润率8%-20%,8%乘上25%应征税率等于2%)、预征个人所得税1%。其余零星如车船购置税等暂不考虑,也就是企业即使一分钱利润没有,企业的产值利税率最少应为6%,如果加上一般企业3%的利润,则达到9%。实际统计数字经过测算,一个地区建筑业产值利税率低于4%的企业大于50%,有少数地区由于个别政府领导干预上报的统计数字,产值利税率只有2%-3%,甚至百分之一点几。
产值利税率=[(实现利润+应交税金)/建筑业总产值]X100%。分子数字基本可控,为好说明问题利润假设为0(一般不会为0,分子加大,产值利税率更应该大于6%),应交税金根据税票统计造不了假,那么产值利税率至少应为6%,7%-9%属正常。现在小于6%,甚至成倍减少,只有一种解释:分母即建筑业总产值数字被人为加大了,殊不知,人为加大的建筑业总产值数字在制定经济政策时已被乘上3%,作为计算征缴营业税的依据,如果剔除虚假因素,前文不等式右边还能大于左边吗?
统计数字不实的原因有以下几种:一是企业改制以后,公司负责人不重视统计工作,把统计部门甚至连统计人员都撤掉了,用财会人员来代替,统计业务水平普遍下降;二是企业法人的法律意识淡薄,实用主义的填报统计报表,据了解许多企业有三套数字:1、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参加评优评先的报表(一般偏大,吹牛不用上税,还能得到荣誉);2、报税务部门的报表(一般偏小,为了少交税。如建筑业总产值只报实际营业收入,即“到账数”);3、企业管理自己用的报表(比较真实);三是一些地区负责人为了自己的“政绩”,用行政命令干预统计数字,弄虚作假,增加水分。
再次,建筑业增加值数字明显偏小,不符合实际。
计划经济年代,建筑业增加值一般都占建筑业总产值25%,由于笔者做过五年省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综合统计工作,接着分管了五年该专业工作,所以了解情况。改革开放以来,增加值组成的四大要素:1、“利润和税金”逐年增加;2、“工人及管理人员工资”大幅上涨;3、“固定资产折旧”由于大型设备添置迅猛,也必然有增无减;4、“利息”这部分也呈逐年上升趋势。组成增加值的四个部分全面增加了,增加值毫无悬念地应该上升,但是有关部门查阅近四年的国家统计年鉴建筑业资料,建筑业增加值仅占20%(建筑业总产值虚假因素造成),中间投入平均达77%,失真的统计数字直接影响了建筑业营改增的经济决策,让本应成为建筑业发展机遇的“营改增”,却成为了又一次增加企业负担的包袱。
从2012年以来各级行业协会及施工企业在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和关心下,做了大量的调研和测算工作,并且积极向财税部门沟通、反映实情,争取到缓解矛盾一些政策,虽不能完全减轻11%增值税率增加的负担,但起到了积极作用。据悉,财政部针对建筑业营改增提出了五条预案(以公布文件为准):
1、允许试点前已签订合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保持改革前后税负基本平衡。
2、对建筑业普遍存在的甲方供料,导致施工方进项税减少的问题,通过对施工方计税销售额中剔除材料价款的方法予以解决。
3、对在施工现场建设的临时设施等不动产,允许一次性抵扣所含进项税额。
4、对从事纯建筑劳务或清包工企业,允许其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
5、将现行商品混凝土简单计税办法调整为一般计税办法,增加建筑业可抵扣进项税额。
应该说,针对行业和企业反映的问题,有关部门已部分拿出了补救措施,但笔者上文反应的统计数字严重失实造成的误区未能考虑进去。客观上,各省国内生产总值的汇总数远远大于国家的GDP,已经说明统计数字加水份已不是建筑行业的个别现象。为了使税改政策更接地气,在全党进行“三严三实”教育的今天,完全应该重新审视对建筑业征11%增值税的合理性,实事求是的制定出既不加重企业负担,又不让国家利益受损的税收政策,不要为了一时的面子,损伤国家的公信力。
如果考虑统计数字不实的因素,还是以2012年数据为例,其中:数字重复上报因素按下限10%,人为增加水分因素也按下限考虑20%,则建筑业总产值应为打七折的数字,增加值按常规25%计算:
建筑业总产值为:137217.86X0.7=96052.50(亿元)
相应的建筑业营业税为:96052.50X3%=2881.58(亿元)
建筑业增加值为:26583.31X(1+5%)=27912.15(亿元)(括号内“1”代表原占20%)
应交增值税为:27912.15X11%=3070.34
按照这次税改的规定做法,计算如下:
销售收入:96052.50÷1.11=86533.78
销项税:86533.78x11%=9518.72
进项税:96052.50X75%X11%=7924.33(扣除25%增加值,75%属中间投入)
应交增值税:9518.72-7924.33=1594.39
这样保持营业税交税水平,建筑企业的增值税率是:
2881.58÷27912.15=10.32%<15.49%(专家测算数),减少5个百分点。现在政策定11%高于10.32%,并且这还是没有考虑建筑市场不规范和很多环节无法抵扣进项税的情况下纯理论计算结果,如果把五项预案的情况都考虑进去,增值税由11%降为8%是最科学、最合理的。
2012年,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协会按照11%增值税率进行调研测算时:南通四建负担增加91.78%,苏中集团负担增加122.15%,常熟嘉洋联华装饰公司负担增加1.8倍,中国建设会计协会对全国122家符合样本的企业测算表进行汇总后,税负增加93%。这些情况都通过正常渠道向有关部门反映了,为什么拖了四年之久还非要错误的坚持按11%税率,征全国这样一个微利行业的增值税?
当然,主要错误在建筑业企业,不重视建筑业统计工作,胡乱填报统计报表,到了“吹牛要上税”的时候傻了,甚至急眼了:本来利润就低,再这样刚性被征超负担的税,这行业真没法干了。问题是,箭已在弦上,5月1日正式实行这是国家定的期限。笔者认为既然有关部门已经提出了五条预案,在正视统计数字不实带来测算偏差的情况下,再增加1-2条预案进行补救又何妨?
建议一:现在企业生产经营的资金严重不足,贷款已成常态,如果能破例对贷款利息造成财务成本增加这个因素考虑给于抵扣,建筑业营改增造成增加负担的矛盾就会又小一些。
建议二:关于增值税征收相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抵扣期最长不超过180天。这条规定不适合建筑业实际,应予以取消或修改。理由是:由于业主工程款支付严重滞后,施工企业支付给材料商的材料款也相应拖延(顶多付70%),材料商没拿到钱当然不可能开足额发票给施工企业,这就为抵扣进项税带来麻烦。而税务机关对建筑业收入的确认,一般都是按合同约定或结算收入来确认,即使存在应收账款,也不能减少或推迟确认销项税额。时间差同样造成了建筑业企业实际上的税负增加,有的项目工程款被拖欠几年时间,但是税款已全额扣缴。
这些补救措施都是为了不要在试行以后,大量企业反映负担重了,要求按规定“先征后返”,反而会增加基层税务部门太多的工作量,特别是在十八届四中全会号召“依法治国”的今天,如果有企业对此项政策提出质疑,并提起行政诉讼,那才是真正没面子的事。
总之,国家的大政方针,好事要办好,不能因为统计数字的失实,就让建筑业“营改增”失去为企业减负的真正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