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建筑业一支重要力量,民营建筑业企业已占据中国建筑业的半壁江山,如何深化改革、提升竞争实力,关乎中国建筑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协会2015年上半年牵头实施了民营建筑业企业改革调研活动,大量调研表明,随着新常态的到来,民营建筑业企业面临前所未有的危机,改革与否,改革到位与否,关系到企业的未来甚至生死,也关乎整个行业的前途。
一、改制二十年,民营建企已占据大半江山
上世纪九十年代,民营建筑业企业开始崛起。许多集体、个体建筑企业(建筑站、建筑队)通过产权制度改革演变为民营企业,体现出动手早、速度快、步伐大、涉及面广和改革彻底的特点。这一时期,一大批民营建筑业企业在东部沿海地区、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等地区承建了大量的民用工业建筑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改变了国有建筑企业一统天下的格局。
进入新世纪以来,民营建筑业企业进入快速发展时期,逐步占据了建筑业的半壁江山。东部地区浙江、江苏等省份大部分、中西部地区少部分国有和集体建筑企业,通过产权制度创新、股份制改造等多轮改革改制后,逐步转变为民营企业或股份制企业,继续在建筑业的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
1、产值规模及市场覆盖面持续扩大。
目前,全国大部分建筑业企业为民营,江苏、浙江、广东等东部省份95% 以上是民营企业。民营建企的产值规模从开始的几百万元增长到数十亿元,不少企业超过100亿元,甚至超400 亿元。建筑业发达省份民营建企的施工产值50% 以上是在省外市场完成的,许多省份外来注册施工企业超过千家,中西部地区有的省份外来施工企业数量超过本省施工企业数量。大部分实力较强的企业还把市场延伸到了世界各地。目前,江苏民营建企已经覆盖到了全球120 多个国家和地区,营业额以年均20% 左右的速度增长,呈现出多元化、多专业的良好发展态势。 2014 年,江苏省2.7 万亿建筑业总产值的90% 以上为民营企业所完成。
2、东部企业领先做大做强。
部分民营建企在发展过程中针对不强不专、产值利润率偏低、发展质量不高、品牌影响力不强等问题,逐步通过改革改制焕发企业活力,企业资产得到重组、企业产权制度得到深化,经营思路有了拓宽、科技创新有了进步,为企业做精做优、做大做强奠定了坚实基础。广东省民营建筑装饰企业通过做精做优稳居全国建筑装饰领头羊位置,在最近一年度全国建筑装饰类企业双百强评比活动中,分别有61 家、21 家企业榜上有名。
在建筑业发达的东部地区,发展质量较高的民营建筑业企业比比皆是。无论是经营规模、管理效益,还是资质等级、融资能力等,这些企业都已达到较高的层次和水平。特别是江苏、浙江两个省份,产值规模超100 亿元、利税超10 亿元的民营建企有50 家左右,特级资质建筑业企业达到70 多家,占全国总数约三分一。其中绝大部分为民营企业。浙江、广东、江苏三省有数十家民营建企通过上市融资方式,增强了盈利能力和市场拓展能力,满足了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
江苏、浙江民营建企围绕提高核心竞争力开展组织结构调整,进行资源优化配置,强化技术、资金、市场、人才等关键竞争要素,做大做强了一批龙头骨干企业。浙江的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14 年新签合同额750 亿元,全年完成产值582 亿元。江苏省2014 年完成100 亿元以上产值的龙头骨干企业达30 家,完成400 亿元以上产值的龙头骨干企业达到7 家。龙信建设集团的前身是海门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上世纪九十年代末改制为民营企业,经过十年多的发展,到2014 年企业产值规模达170亿元,先后创鲁班奖工程、国家优质工程15 项。万年达集团2004 年改制时年产值仅为4000 万元,且资产为负资产,2013 年产值达到36 亿元,增长了90 倍,上交税金1.65亿元,成为当地第二大纳税大户,为当地经济发展作出了很大贡献。
3、多元化、国际化成效明显。
“多元化、国际化”是民营建企发展到一定规模后谋求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许多企业在建筑主业的基础上,逐步进入了房产、金融、旅游、医疗、教育、化工等产业,企业集团化、大型化发展势头迅猛。许多企业不仅做大了房地产业等非主业,而且成立或合作成立了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实现了盈利能力、融资能力的根本提升。陕西宝天集团经过多年发展,也成了当地民营企业的佼佼者,总资产达30 亿元,经营范围从工程施工发展到房地产开发、商业管理、材料采购、文化教育、物业管理、园林景观等多个领域,每年上缴国家税金8000 万元。中天集团兼营有机硅单体、环体及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已形成年产有机硅单体100kt/a 的生产能力。在国际化发展方面,民营企业取得了很大进步。近几年来,由美国《工程新闻纪录》(ENR)评选的最大国际承包商225 强(2013 年开始为250 强),仅民营建企就近30 家,已有与国有建企平分秋色的趋势。这些企业在国际市场上提高了竞争力和影响力,许多国家都希望与中国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工作。如今,面对“一带一路”的历史性机遇,已有更多的民营建企希望在海外基础设施建设、房建市场上一展拳脚。
二、现实问题重重,民营建企前途堪忧
尽管民营建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但总体上仍处于发展质量不高的状态,由于改革滞后,转型升级缓慢,企业自身问题重重,可持续发展面临严峻挑战。尤其在建筑业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很多民营建企每年只能在本地区承建很少量的工程,在省外施工也大多数挂靠在其他大企业名下,年施工产值大多数仅保持在5 亿元左右,超过10 亿元产值的民营企业更是凤毛麟角。在陕西省调研发现,全省民营建企虽然数量占多数,但规模较小,建筑业产值仅占全省建筑业总量20% 左右的份额,大部分企业年产值仅为亿元左右,不少企业陷入了工程承接不到、资金短缺、人才流失等窘境。
1、股权设置不合理,企业内部矛盾凸显。
当初产权制度改革按公司法51∶49 是对的,那时企业规模小,应分配利润也不多,按此比例分配没什么矛盾。企业发展到今天,一些好的民营企业达到数十亿或数百亿产值规模,应分配利润是个大数目,有的达几千万甚至上亿元,再按51∶49 分配,股权过于集中的矛盾就凸显了。因此,必须要对股权进行重新设置,适当增加经营骨干和技术骨干持股比例,摊薄法人代表所持的绝对大股,这就需要企业家革自己的命。但有些企业股权又过于分散,人人持股或平均持股,导致出现新的“大锅饭”,企业在风险决策时难以统一意见、决策效率低,经常错失商机,也导致企业对管理、技术骨干人员缺乏吸引力,难以吸引和留住人才。此外,大部分企业没有形成股权进退出机制,碰到了董事会的董事退休、非正常死亡或跳槽离开企业,对于其持有股权的处置带来新的矛盾。
2、项目管理方式陈旧,发展后劲不足。
在项目管理方面,一些民营建企进行了大胆探索,取得了成功。南通四建、南通二建分别通过推行股权流转制、项目模拟股份制等创新举措,优化资源配置,增强发展后劲,企业产值规模分别已超300 亿元、400 亿元。但是,大部分企业的项目管理还停留在“承包制”阶段,企业总部管控不力或失控,没有形成“小前台、大后台”的有效管理。像南通二建那样花六年时间积极探索项目模拟股份制,取得明显实效的企业少之又少。工程项目的材料采购方式也有待转变,少数企业在信息化建设中利用互联网对材料集中采购,网上就近采购,通过转变材料采购方式达到了降本增效的目的,但绝大多数企业仍沿用传统方式。
3、经营方式单一,低端同质化竞争严重。
民营建企在上游开发商的压榨、下游劳务人工费上涨的挤兑,以及材料商抬高赊销价格的情况下,未能及时转变经营方式,总是专注于单一的房建施工,或总是在有限的本地市场、专属市场与其他企业进行恶性竞争、同质化竞争,企业盈利能力与规模效益基本处于“零增长”的地步。许多企业沉迷于“单打独斗”,很少考虑“强强联手”“强弱合作”“弱弱重组”等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企业运营方式,也没有真正把发展目光瞄准国外建筑市场。
改进企业施工方式,推进建筑工业化、信息化建设的呼声和尝试已有多年,仍未根本改变建筑业劳动密集型、手工操作多、建设周期长、资源消耗高、标准化程度低的落后现状,特别在施工成本、施工标准、预制率、生产规模、装配化施工等方面存在严重不足,企业在建筑工业化发展的道路上走走停停,大多数企业也仅是在进行项目的试点工作,推广工作远未展开。信息化管理及技术包括BIM技术也未能很好地运用到实际施工管理、企业管理之中,流于形式的多,应付有关部门检查或观摩的多。
4、工业化、信息化缓慢,转型升级形势严峻。
在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城镇化建设的有利形势下,民营建企主要在“量”上扩张,通过量的持续积累提升总体利润,但在“质”上提高还需加快转型升级步伐。近几年来,民营建企在管理升级、市场(客户)升级、业务升级、技术升级上明显滞后,建筑工业化还停留在试行、推广阶段,建筑信息化管理未普遍应用,已不适应国际国内两大市场的要求,也不能够利用好国际国内两种资源。没有“质”的保证,再大的“量”也难以维持企业良性发展。温州最大建筑企业具有特级资质的中城建设破产,不少企业经营发展举步维艰,对广大民营建企来说是一个深刻教训。
5、文化缺位,员工对企业发展信心不足。
企业文化是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的精神体现。现在许多企业家在企业文化建设上仅做表面文章,而忽视企业文化内涵的建设,主要目标是希望员工服从安排听指挥,让外部人感觉到企业是正规的、有实力的,但企业这些口号、标志等有形的东 西是不能形成文化的长久推动力和凝聚力的。
很多民营建企在产权制度上没有继续深化改革,家族式管理妨碍了建立积极向上的企业文化。这种企业运营风格,使个人意志成为企业的各种隐形制度。“老子任董事长,儿子任总经理,媳妇当会计,侄儿管材料”,这种模式容易让企业满足于小富即安,不容易做大做强,也没有办法留住人才。市场为什么混乱?与这类小企业数量过多也有一定关系,资质低留不住人才,就到处乱挂靠,由于管理成本相对于大企业要少得多,所以靠压低中标价来争取任务,对不合理低价中标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6、掌门“老人化”,“建二代”后继乏人。
民营建企一部分从个体经济演变而来,一部分是由国有、集体企业转变而来,主要领导班子成员经历了企业“漫长”成长发展和“痛心”改革改制阶段,现大部分都到了退休年龄,有的已七十岁左右。如何“交接班”、如何继续让企业向前发展,成为一件令许多老总头疼的事情。建筑业是最早进入市场的行业,也是竞争程度、复杂程度较高的行业,“一把手”不是说做就能做的,也不是谁想做就能做的。建筑业也是苦脏累、利润率低的行业,许多年轻人以及老总们的子女不愿意进入。因此,有的该退休的老总只好苦苦支撑,继续“领跑”;有的干脆“卖掉”企业走人;有的无奈交给了尚不能掌控局面的接班人或让自己的子女勉为其难“上阵”。这些都影响了民营企业的持续发展,“建二代”——一些家族式民营建企“一把手”的接班人已到了后继无人、青黄不接的地步。
人才队伍建设已成为民营建企可持续发展的短腿,从业人员职业化程度低,覆盖面小,民营企业家和员工总体素质不高。下一步推行“一带一路”建设,急需的既懂外语、懂技术,又了解项目所在国法律法规的复合型人才更是凤毛麟角。而且在企业经营风险防控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企业管理者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淡薄、法律专业知识缺乏,经常造成官司缠身的被动局面。这些,都是造成民营建企运行不顺、发展缓慢的重要因素。
三、外部环境恶化,民营建企苦苦挣扎
除了企业自身原因,制约民营建企乃至整个建筑业发展的深层次原因则是企业外部的生存发展环境恶化。
1、《 建筑法》严重制约建筑业发展。
《建筑法》自1998 年3 月1 日起施行,仅于2011 年4 月针对工伤保险费修订问题修改过一次。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建筑业的快速发展,建筑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建筑法》早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当前建筑市场乱象丛生、久治不愈,是与《建筑法》的不完善、不适应不无关系的。《建筑法》名义上是建筑业的母法,实际上充其量是一部“房屋建筑施工法”,而且局限于针对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阶段和安装阶段,无法对水利工程、道路、桥梁、港口等专业工程进行规范。《建筑法》对工程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的法律地位给予了详细规定,但对勘探、设计单位等只做了原则性的规定;且随着建筑业市场化以及投资主体、投资形式多样化而逐渐出现的中介、咨询、招标代理、代建、行业协会等组织也未纳入法律规范范围;对建设单位约束性规定更是少且没有强制力,以致建设单位抽逃或挪用建设资金、违法肢解工程,指定分包、供材等违法违规问题普遍存在。《建筑法》不仅调整范围和对象过窄,而且也未与其他配套法律制度很好地衔接,造成建筑业法律体系内部的不协调,削弱了整个法律体系的规制作用,阻碍了建筑业的改革和发展,已经违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精神。
2004 年,156 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案要求修改《建筑法》,此后几乎每年全国两会都有此提案;2012 年,国务院法制办对《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征求意见,至今未果。
2、产业地位与作用不符,行业发展研究及引导工作薄弱。
众所周知,建筑业是传统产业,同时也是支柱产业和富民产业。多年来,建筑产业虽然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日益显著,但一直没有相应的地位,与工业同属第二产业,却从来就没有享受过工业企业在贷款、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目前,从中央到地方,专司研究、引导建筑行业改革发展的政府职能部门已不多见,仅有的有关建筑业职能部门总是强调“监管”,而忽视了“发展”,为监管而监管,一手抓得硬,一手抓得软。
3、建筑业利润率过低问题未能从制度上根本解决。
长期以来,建筑业利润率始终保持在2%~3% 左右(包含了企业多种经营实现的利润),而工业、房地产业平均在15%~20% 左右,建筑业已属于利润率最低的第二产业。建筑业利润率低下已经影响了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愿意从事建筑业的人愈来愈少,建筑业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及科技创新能力得不到提升,推行多年的建筑产业化进程迟缓。
造成建筑业利润过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最低价中标、企业税费负担过重、无法定利润率、工期不合理等问题是迫切需要解决的。(1)硬性照搬西方发达国家“低价中标”的做法,实质上造成了“优质低价”乃至“低价低质”,加剧了企业之间恶性竞争。许多企业为了承接工程,竟然比标底价下浮10%~15%,有的甚至高达20%,一旦寄托在设计变更和索赔上获利希望落空,就只能是牺牲企业利益或工程质量。(2)税费过重挤占了企业有限的利润空间。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负征基数都定得过高,即将实行的建筑业“营改增”增值税率11% 过高,不仅没达到税改减轻建筑企业负担的目的,反而加重了负担。(3)建筑业合法的利润率未能在制度上确定,建筑业利润率奇低,不但行业的前途堪忧,而且必将对国家宏观经济运行产生明显的不良影响。(4)很多项目的合同工期严重不合理,不仅影响工程质量,而且为了抢工期必然要在人工、辅材、砼中加早凝剂等等,人力、财力的多投入造成企业利润被过渡挤压。
4、“ 双担保”在我国尚无法律规定。
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担保制度是控制履约风险的一种国际惯例,通过推行工程担保,促使建设各方主体树立诚信守约意识,形成一种保护守约行为、惩戒违约行为的环境。目前,我国建筑市场只要求建筑企业提供投标担保、履约担保等,却没有强制性要求建设方提供履约担保、支付担保等,这不符合国际建筑市场惯例,也有违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
建筑企业普遍反映,许多政府项目以及其他类型的项目开工时资金就严重缺口(有的将资金挪作他用),工程竣工后就开始以各种理由长期拖欠工程款,而企业却对此无能为力,这已是建筑市场混乱的源头之一。调研中发现,有一家普通的一级资质建筑企业累计应收款就达12 亿元之多。还有一个知名特级建筑企业截至去年底,账面上应收工程款已高达200 亿元,占到了年施工产值的一半。许多企业反映,不仅该收的工程款要不回来,还得承担巨额的贷款利息,“一年算下来,不是为业主无偿打工,就是为银行‘打工’”。有些工程项目交付使用多年,也不能全部收回工程款,许多建设单位最后采取“打包”(打六折或七折等)方式付款,建筑企业无奈看到大笔工程款“缩水”,有的更无奈看到工程款连支付银行贷款利息都不够。
5、企业承担着培训技工及劳务人员的较重负担。
随着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建筑企业需要不断加强对技术工人及劳务人员的培训,以保证员工掌握新知识新技术。新颁布的资质标准对持有中级以上岗位证书的技术工人提出了更明确的数量和质量要求,这对提高企业整体素质和工程质量无疑是好的举措。但对于已多年习惯于管理层和劳务层分开的建筑企业,培训技术工人和劳务人员却是一笔不小的负担。农民工是建筑业的主力军,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群体,但农民工文化程度普遍低、流动性大,企业对他们的培训投资容易为他人作嫁衣,而且培训的时间长、价格高,企业和农民工对培训的积极性都不高。要培训一批技术工人和专业劳务人员,又要设法能让他们留在企业,没有强力的政策扶持是不行的。为鼓励增加就业,国家劳动部门已专门设有“阳光工程”专项培训资金,每培训一人就补助500 元。而建筑技术工人和建筑劳务人员的培训未被纳入该专项计划内,让企业自行培训会增加较大一块运营成本。
6、保证金过滥、过高制约了企业发展。
调研中,企业老总对各种五花八门的保证金过滥、收取费用高,意见很大。现在收得少的地区达六七种,多的高达十几种,保证金总额由10 年前占工程合同造价的10% 涨到了现在的20%,甚至还要多,并且绝大部分只收现金不用保函,企业不堪重负。有的职能部门借收取保证金的机会,为本部门谋取一己之利。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协会最近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及实际情况进行了调研,发现乱象丛生:一是收取没有统一标准。有的地区规定具体数额50~100 万不等,有的地区则规定按工程合同造价的百分比收取(1%~5% 不等,另设上限);二是收取范围混乱,重复收取。企业到一个地区施工,省、市、县都提出交纳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要求,有的地区要求按项目交纳;三是保证金返还不规范。工程结束后确认没有发生任何拖欠民工工资问题,也很难顺利拿回保证金,有的需要工程结束满一年才返还,有的还让企业承诺永远不再进该地区施工才返还。四是多头收取,监管不力。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外,劳动部门甚至总工会都会参与民工工资的收取。各地区保证金账面数额巨大,几个亿、十几个亿、几十亿不等,但每年动用的只占收缴总数的零头,巨额资金在账上沉淀不仅造成巨大的资源浪费,而且已经发生了由于缺乏有效监管,被人动用炒股而血本无归的案例。
工程劳保基金是建设单位从支付给建筑企业的工程款中扣除的,保证施工企业交纳社会保险,并交给建筑主管部门下设的劳保基金管理机构的基金。缴纳金额约按合同金额的3% 交纳。但返回金额按建筑企业实际缴纳的金额返回。即如果建筑企业本期由建设单位扣缴给相关主管部门的金额比本企业实际缴纳的多,多的部分不退还,在办理劳保基金退还时手续也繁多。此外,企业在本市以外施工时,如果在合同中有劳保基金的,退还的手续也不明确,在两地的财政部门之间难以协调。
7、陈旧的固定的过低的人工定额标准严重脱离市场实际。
工程造价管理中预算定额管理模式是计划经济年代的产物。在市场经济形势下,各地每年或每隔几年调整一次工程预算工资单价,以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招投标工程编制招标控制价(标底)和依法不招标工程预算。但每年的调整幅度很小,仍与市场实际相差一两倍以上。比如,某省2012 年执行的建筑工程包工包料一类工预算工资单价为70 元/ 工日,安装、市政包工包料一类工预算工资单价为63 元。尽管该省2013 年起按区域实行人工工资指导价动态调整,但每个工日也仅仅增加到80 元左右,与市场每个工人每天支付200~250 元左右的实际情况严重不符。人工费一般占到建筑工程总造价的20%~25%,少数工程甚至占到30%,在这种情况下再沿用定额人工工资取费的传统做法,只会让企业蒙受巨大的“政策性亏损”。按照目前的人工单价预算定额,建筑企业在市场上已很难招到工人来做工程。这是造价部门没有真正做到“控制量、放开价”的结果。
8、“竣工→决算→付款”的基建程序成为业主拖欠工程款的合法空子。
企业反映普遍存在验收难、决算难、审计难,主要是业主钻了基建程序上的空子。按照现行基建程序及有关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在先,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在后;验收合格,才为工程竣工;工程竣工后,才能启动工程决算;决算后,才能办理相应工程款的支付。许多建设单位在资金紧张的情况下,采取各种方式来转嫁资金方面的矛盾,故意拖延决算时间、重复审计以达到迟付、不付工程款的目的。由于工程决算受阻未定,这一期间未付款项还不能算是拖欠工程款,无法诉讼到法院。建设单位工程款不能及时到位,但工人工资每月都要支付、年终都要付清,所以建筑企业每年年底都在为工人工资支付犯愁。业主不管建筑企业付不付工人工资,在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就堂而皇之开始使用建筑产品。任何商品都必须同时具备质量合格和相适应价格两个条件,才可能在市场上进行交易,建筑产品也同样是商品,竣工决算未定,也就是产品价格未定的情况下,单凭质量验收合格就开始交易,在道理上讲不通。说到底,这是程序上、制度上出了问题。
9、国家对建筑产业化的扶持力度不够。
建筑工业化是建筑产业化的核心,信息化技术是建筑工业化发展的“推进器”。近几年来,各级政府部门已在引导建筑业通过标准化的建筑设计以及模数化、工厂化的部品生产,实现建筑构部件的通用化和现场施工的装配化、机械化。然而,在全国范围内建筑工业化、信息化的进程相当缓慢。各地政策很大程度上仍处于宣传引导方面,真正给行业、企业的实质性优惠政策不多,一些规划和措施可操作性不强,启动资金也难以得到有效落实。作为建筑工业化、信息化的实施主体,企业未能得到实惠,也未看到良好发展前景,最多的是在作尝试性少量投入,也有的是为了争取政策补贴、推动项目品牌创建或是吸引眼球制造影响。2013 年,我国400 多亿平方米建筑中仅有2500万平方米是通过工业化方式完成的,占比不到0.1%,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到目前这个占比仍然没有提高多少。
据《中国房地产报》采访,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城市沈阳共有7 家大型PC 构件厂,2014 年销量仅2 万立方米。以此计算,去年沈阳PC 构件厂的产能释放率只有8%,企业经营不容乐观。一位当地PC 构件厂的内部员工告诉记者:“当初我们来到沈阳,当地相关部门对我们承诺,每年给10 万平方米的应用,但到后来也就不了了之了,毕竟政府主导投资的项目有限。”在业内人士看来,沈阳市的建筑产业现代化要想真正发展起来,并且做强做大,政府还是要出台强有力的政策,并将这些政策尽早落实,靠企业自身能力发展装配式是很难顺利走下去的。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副秘书长王晓锋认为,装配式结构发展最大的动力来自于政策支持,同时最大的风险也是政策。
10、一些地方还在变相搞地方保护主义。
2014 年5 月7 日住建部在合肥会议上已经明确禁止在跨地区施工时搞地区封锁的做法,有的省闻风而动,拆掉了或降低了进省门槛,但有些省份仍在变相搞地方保护主义,具体有:一曰“压钱”,要求进省企业交纳诚信保证金,并且数额不菲,让企业望而却步;二曰“压证”,不管企业有没有接到工程,要想进省备案,必须压3~5个一级建造师的证书原件,有的省还规定两年内不能退,一个企业能有多少个一级建造师?这显然是刁难企业的一种行为;三曰“压企业”,虽然住建部去年发布的《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已提出“不得强制外地企业在当地成立子公司”的要求,但许多地区仍然我行我素。这些不合理的规定和要求,限制了企业的发展,阻碍了市场的有序公平竞争,也与国务院去年要求“实行宽进严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文件精神背道而驰。
11、民营建企在融资、承接国资大型工程方面受到不公平待遇。
绝大多数民营建企反映资金紧、贷款难、贷款贵,许多银行甚至明确“正常不贷款或不贷大额款给民营企业”,以致民营建企资金需用量增长与资金严重短缺长期并存,严重妨碍和困扰着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在国资项目大型工程招投标时,无论是大型民营建企,还是发展较好的专业化民营建企,往往都被排除在外,国有建企特别是中字号国有建企基本上统揽了国家投资的大型工程项目。
四、深化改革,民营建企别无选择
民营建企有这么多年的快速发展,得益于改革;今天的重重困难,多数是因为自身改革停止或者滞后;明天的发展,还必须依靠深化改革。新常态下,我国经济增长速度放缓、增长动力机制发生改变,已引发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民营建企必须进一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才能适应当前及今后很长一段时间经济增长速度放缓,但增长质量提高的形势要求。
1、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增强发展自信。
企业文化的竞争优势和效益优势是显而易见的。企业不但要注重品牌建设、团队建设、提供员工待遇等,还要在诚信建设、依法经营、人才培养、企业文化建设长效化等方面加大投入。
在诚信建设方面,要树立“诚信是企业的资产,是提升市场竞争力的基础”的意识,以诚信对待各关联单位及建筑产品,不损害他人利益,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开展内部信用评价,形成以诚信求发展的良好风气。
在依法经营方面,要加强管理者及员工的法制意识,以住建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为契机,自觉与违法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作斗争,同时自觉不以非法经营或恶性竞争等手段承接工程,形成企业“依法施工、依法经营”的新常态。
在人才培养方面,要把经营思维聚焦在企业内部—人力资源经营,练好内功,以人才培养推进企业文化建设。尤其要注重建筑业高级管理人才、复合型技术人才的培养,建立择优选才、人尽其才的企业文化,使人才成为企业发展的根本动力。要加强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包括对企业接班人的培养;要结合新资质就位工作,加强对工人的培训教育,既通过培训拿证,又要不断提升工人的业务素质和技能。
在长效化建设方面,要建立责任明确的领导机制、全员参与的学习机制、丰富多样的实践机制、科学管理的考核机制,促进企业文化建设正常化、长效化开展,使企业文化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固化于制,真正形成企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
江苏武进建安八分公司注重企业文化建设,工作重心转向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效益,用企业文化引导员工行为、提高建筑质量、提升企业形象。他们提出了“消灭合格工程”的口号,以全优的精品工程赢得了市场。他们在当地不承接比标底价下浮10 个点的工程,结果是“工程挑选着做”,形成良性循环。全国有很多同行已到该公司学习取经。中亿丰集团等企业,也于近几年启动了新一轮改革,力图通过再改革、二次改革,全方位推动企业向更好更高层次发展。
2、改革产权股权,凝聚人心激发活力。
混合所有制改革将成为中国经济新一轮的动力来源。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成为改革重点。四中全会的决定尤其为混合所有制的成功提供了法律保障。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民营建企在新常态下和法制经济新时代,要尝试通过产权转让、增资扩股、新设企业、并购投资等形式加快深化企业产权改革,特别要在扩大管理层及骨干员工持股比例上动脑筋,在创新股权进退出机制上想办法,为企业新一轮的发展探索新的模式、奠定新的基础。这方面的改革,南通四建的做法值得借鉴。他们把《南通四建股权进退出机制管理办法》写进企业章程,打破股权终身制,构建起投资者和经营者“合二为一”的权力结构模式,不仅是对《公司法》和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和创新,而且让年轻人看到了希望。全国其他一些先进企业也在试行或推行这样的股权流转,这对凝聚人心、推动企业发展很有好处。
3、改革项目管理机制,提升盈利能力。
项目是建筑企业的利润中心和管理重心。过去项目承包制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现在企业法人治理和法人经营在发挥主体作用,项目管理应该和企业管理一体化,服从企业整体经营。南通二建九分公司通过六七年时间摸索、总结和不断完善起来的项目模拟股份制,使项目管理费用得到有效控制,精细化管理、文明工地创建等问题迎刃而解,已经得到同行们及有关部门的较高评价。南通二建的做法也可以看做项目管理公司化经营,不仅是项目经理,包括质检员、安全员等项目管理人员都有股份,有利于节约项目成本、提高管理效益。
4、转变施工方式,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
尽管存在市场需求小和建造成本大的问题,但市场主体建筑企业要看到日本、欧美建筑产业现代化带来的各种利好,应在设计、加工、装配施工一体化上有所准备、有所启动,安排好部品生产与现场施工的比例,努力向前端的产品开发、下游的建筑材料、建筑能源甚至建筑产品的销售延伸,使整个建筑产业链条内资源的更优化配置。建筑产业现代化要求企业首先具备自己的施工标准,施工现场特别是一些关键部位只要按标准施工就行。中建总公司、陕西建工以及江苏部分企业已在推行自己的施工标准图集。
要实现建筑产业现代化,必须重视信息化建设。要通过信息化这个“驾驶舱”,使企业集团总部成为有效的决策中心、金融中心、科技推广中心、设备调度中心、人员调度中心;要应用建筑BIM 技术,减少工程建设的现场变更,节省材料、节约工期;要推进“互联网+ 建筑”建设。苏州金螳螂利用互联网进军家装,建立了“O2O”模式,即在互联网上公布了所有家装方案,工人直接上门装修,业主把钱交给公司,现已签约500 个城市的装修项目,节省了设计费、材料费以及人工管理费(包工头费用)。
5、创新经营方式,增强市场特别是海外市场的开拓能力。
要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围绕产业结构调整创新经营方式。比如,现在水利、市政、港口、铁路项目越来越多,产业结构就要向这些方面转型。江苏的中南集团已打入苏州市场承建了一个地铁标段,中亿丰也参与了城际铁路建设,这都是产业结构调整好的做法。
随着国家“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以及亚投行等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建立,海外基础设施建设、对外投资将大幅增长,仅东南亚和中亚国家到2020 年在必要的基础设施项目上就需要至少8000 亿美元,未来10 年中国对外投资也将高达1.25 万亿美元。在这么大的市场、这么好的机遇面前,民营建企要增强海外市场开拓的主动性,增强工程总承包、资本、技术等能力,争取多承接海外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和综合性的项目,改变过去从事以劳务为主或层次较低项目的局面;要强化与国内外企业更广领域、更深层次的务实合作,使“一带一路”沿线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等成为企业发展新的增长点,也使总人口约占全球63% 的“一带一路”沿线地区成为企业发展最具潜力的增长区。
五、优化市场环境,政府应有所为有担当
十八大以来,一批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取消和下放,为企业发展松了绑减了负。与此同时,政府更应该将精力放在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市场环境上,在维护公平、公正优化市场环境的竞争环境上有所作为。把握和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推进行业依法治理,深化多层面、多层次的改革,推动民营建企发展和建筑业发展迈上新台阶。
1、加快修订《建筑法》,完善相关法律规章,规范各责任主体的行为。
建筑业要深化改革就必须首先尽快修订、完善《建筑法》,让它适应中国国情并全方位覆盖建筑业,以形成规范建筑业发展、引领建筑业发展的强大动力和整体效应。具体要调整《建筑法》适用对象和范围,明确《建筑法》执法主体及其管理职能,要把“建筑工程”扩展成“建设工程”,按照国际上公认的、通行的建筑业概念,明确其法律意义,针对建筑业各责任主体及工程建设每个环节,而不仅仅主要针对建筑施工单位,针对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和安装;要增加对近几年来推行的工程总承包(EPC 等)、项目融资(BOT、BT、PPP 等)等模式的法律规定;同时要明确与建筑业上下游行业的关联性法律关系。
《建筑法》是建筑行业的最高法律,应统领相关法律规范中的配套法律制度,要在自身修订和完善的基础上,完善或出台招标投标、合同管理、质量管理、资质管理、市场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以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行为。前几年国务院法制办牵头、多方参与制订的《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应该尽快完善后实施,以弥补当前建筑业法规体系的不足。
2、加强建筑业管理机构建设,坚持发展、监管与服务并重。
要从优化行政管理职能的角度加强建筑业改革与发展机构建设,而不是为了解决机构臃肿问题就简单地将这类关乎行业长期发展的部门一撤了事。要推广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许多地区有力的建筑业改革与发展领导机构建设,促进建筑业做大做强、做精做优的经验和做法。要吸取近几年因为相关管理职能被削弱,而导致不少地区建筑业发展质量不高、行业各种顽症难以有效根除甚至愈演愈烈的深刻教训。
加强建筑业管理机构建设,就是要坚持发展、监管与服务并重,加强对建筑业改革发展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服务,及时掌握和研究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全面落实支持建筑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与此同时,要把住建部关于“加强协会能力建设和行业自律”的精神落到实处,减少评优评奖活动,强化协会服务行业、服务市场的功能,提高行业自律意识,切实推进行业改革和发展。
3、加大对建筑业的政策扶持力度。
要注重培训资源的整合利用,拓宽建筑业培训资金的来源渠道,在强调、支持企业自主培训的基础上,将技术工人及劳务人员培训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切实减轻建筑企业以及建筑农民工的经济负担。该项培训活动的有效开展,有助于提高一线操作人员的施工水平、提升建筑产品的质量。
在我国建筑业仍是传统劳动密集型产业的情况下,建筑产业现代化的“硬件”——工业化建设、“软件”——信息化建设,需要国家优惠政策的大力扶持,比如建立专项建设基金(江苏已从去年开始,每年财政增加拨款2.5 亿元用于工业化基地建设),出台相应的减免税收和贷款优惠政策,同时也要避免“一个部品生产时征税,安装时又征税”这样的重复征税(某产业基地重复征税高达60%)。
4、从制度上解决建筑业利润率过低的问题,并建立动态调整的人工定额标准。
合理利润率是建筑业健康发展的生命线。建筑业出现利润率奇低的尴尬局面,源于企业自身管理、市场环境等多种因素。当前,首先要从招标投标等制度上确定建筑业的合理利润率,取消不符合中国国情的最低价中标制度,使合理利润率像规费、税金等一样作为不可竞争费用,防止建设单位故意压价购买施工服务,同时防止施工企业为了承建工程而低价恶性竞争。其次,要在税费征收上减轻企业的负担,以有助于企业员工薪酬和福利水准提高,增强企业的经济活力和产业竞争力。第三,要严格工程建设工期制度,根据施工要求、建设规律等科学合理确定工期,创造宽松、健康的施工环境。第四,应彻底解决用计划经济管理人工工资源头,用市场经济方法支付人工工资的矛盾。造价部门可以按季度适时发布人工工资信息价,企业根据上一季度末权威数字编制新建工程的预算,切实减少企业在人工费上的亏损。
5、对“双担保”、竣工验收备案前必须完成工程决算等做出制度安排。
要真正解决工程款被大量拖欠、工程合同履约状况差等问题,必须从法律上规定“双担保”,要求业主有多少钱就办多少事,确保资金不落实或解决资金的措施不落实就坚决不发施工许可证,否则由业主的担保单位承担工程竣工后不能支付工程款的后果。解决工程款拖欠等问题,还应该明确规定只有在质量验收和竣工决算都完成的情况下,才允许对项目进行验收备案。对必须进行审计的工程项目,可以采用“跟踪审计法”,这样工程项目完成,相应的审计和决算就可以基本同步完成。将决算、验收备案的程序重新设置一下,就可以倒逼施工企业加强项目管理,更重要的是可以杜绝业主故意拖延决算、拖欠工程款的做法,把企业从验收难、决算难、审计难的困境中真正解放出来。
6、取消不合理的保证金和劳保基金,减少或归并保证金。
保证金名目繁多、数额巨大的问题,业内反映多年未有改观。行业主管部门应该在全面调研的基础上,提出规范收取保证金的政策意见,全国统一只准收取规定的保证金,数额较大的保证金(如履约担保)一律采用保函,不准因转嫁资金不足的矛盾而要求现金担保。中建协有关同志对保证金的整顿总结了三句话:降费率、用保函、与诚信建设挂钩,大家觉得非常好。浙江省2011 年试行“投标保证金联保办法”(企业缴存一定额度的保证金即可参加所有省重点建设项目投标)、江苏省淮安市近期推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在指定的企业自己的专用账户上”(该账户由银行、主管部门和企业三方监管)等做法,值得推广。
在劳保基金收取方面,建议要么终结劳保基金制度,要么改进劳保基金收缴办法。终结劳保基金制度的理由是:多年来,已通过对施工企业严格的资质管理、招投标管理,已根治企业拖欠职工社会保险费的问题。如果不能终结劳保基金制度,就要尽快改进劳保基金收缴办法。合同中明确的劳保基金应在第一次支付工程款时就应直接支付给企业,由企业自己管理并上缴,这符合物权法的规定,也是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也可以建立建筑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劳保基金专项账户,用于建设单位代缴劳保基金的存入以及建筑企业实际劳保基金的支付,禁止有其他用途,账户余额经劳保基金管理部门、建设单位核实后由企业自行处理。
7、采取切实措施打破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
住建部去年7 月发文提出“建立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体系”的意见,但还需要明确各级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出台针对各责任主体的处罚细则,强化执法手段,确保政令畅通,打破地方封锁、部门垄断的“土围子”,真正构建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监管有力的全国建筑市场体系。
8、改善民营建企外部环境,使民营建企与国有建企公平竞争。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邀请经济专家和企业负责人到中南海座谈时表示,要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一个与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一样的平等竞争环境。但对于国有建企、民营建企来说,这种平等竞争环境尚待花大力气去营造。首先要打破国有建企在某些方面处于垄断地位或准垄断地位的状态,比如获得土地、政府投资项目等等,让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民营建企参与充分竞争,满足降低投资成本、提高项目运作质量的需求。其次要正视并着力解决民营建企和国有建企显著的融资可获性和融资成本的差异,以及民营建企承担更多税费的不平等问题,等等,真正激发作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重要基础的非公有制经济的活力和创造力。
(作者汪士和、徐金保分别是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协会会长、副秘书长)